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3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編者按
“草草杯盤共笑語,昏昏燈火話平生”。人生之福,藏于微常。中國人的飲食文化,充滿著人間情味。不知什么時候,食品安全卻成了問題,使得煙火浪漫蒙上了陰影。
近日,湖北省法院發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我們期望這些擲地有聲的判決,能夠成為震懾犯罪的雷霆、行業自律的鏡鑒。讓“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誠實守信”內化為全社會共同遵循的價值共識,讓“一粥一飯”回歸“至味清歡”。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28日,被告人崔某勝陸續從湖北省襄陽市、河南省南陽市等地屠宰場及被告人李某柱處購進母豬肉,并先后雇傭被告人李某勤、尚某學、劉某軍、崔某學等人在其租用的襄陽市內一廠房內將母豬肉加工偽裝成牛肉,再以每斤11元至18元不等的價格持續在湖北仙桃、石首、孝感、漢川等地市場進行批發銷售。在此期間,被告人崔某(系崔某勝之子)負責接單銷售、貨款結算、成品運輸等,被告人翟某連(系崔某勝之妻)負責協助崔某勝安排工人裝卸、母豬肉加工等,被告人崔某歡(系被告人崔某勝之女)負責記賬、算賬等。上述被告人形成采購、加工、銷售、運輸、結算、記賬的全鏈條分工協作配合。經鑒定,崔某勝犯罪團伙銷售假牛肉金額累計高達497.47萬元。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26日,被告人劉某俊陸續從襄陽某屠宰場及李某柱等處購買母豬肉,并先后在其駕駛的面包車內及李某柱提供的廠房內將母豬肉加工偽裝成牛肉后,再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批發價格銷售給被告人彭某志等人對外冒充牛肉零售,同時伙同他人將上述豬肉冒充牛肉在襄陽、隨州等地銷售。經鑒定,劉某俊銷售金額累計66.9萬元。
2024年1月7日至18日,被告人彭某志從崔某勝、劉某俊處購買加工后的母豬肉,按照每斤25 元至30 元的價格,冒充牛肉在湖北鄂州等地銷售。1月19日至26日,彭某志與被告人趙某偉合伙將購買的假牛肉對外銷售,并雇傭被告人李某博送貨及幫助銷售,支付其固定工資。經鑒定,彭某志銷售金額累計9.56萬元;趙某偉、李某博銷售金額累計7.35萬元。
經檢測,從被告人崔某勝、劉某俊、彭某志處扣押的肉類樣品檢測出豬成分,未檢出牛源性成分。
裁判結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崔某勝等人提起公訴,同時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崔某勝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生產、銷售假牛肉制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被告人的行為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崔某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食品經營行業;判處被告人崔某、翟某連、李某柱、彭某志、趙某偉、李某博、劉某俊、尚某學、劉某軍、崔某學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至2萬元不等。被告人崔某勝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497.47萬元,被告人劉某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6.9萬元,并責令二被告人在指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鑒于被告人李某勤、崔某歡的犯罪參與程度較淺、所起作用有限、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等因素,對李某勤適用緩刑,對崔某歡免予刑事處罰。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母豬肉冒充牛肉進行銷售的食品犯罪案件。母豬肉本身并非禁止食用的肉類,但其肉質、口感、營養、價格與牛肉迥異。崔某勝等人購買母豬肉,通過加工刻意掩蓋其真實屬性,冒充市場價格更高的牛肉進行銷售,本質上是以假充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及食品權益,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涉案人員眾多,組織分工明確,犯罪團伙以家庭成員為核心,形成了“原料采購-加工偽裝-銷售運輸-財務結算”的完整鏈條。人民法院通過“主犯重判+全鏈條追責”的裁判方式,對涉案被告人依法懲處,對組織者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人員依法判處重刑。人民法院在判決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的同時,對崔某勝、劉某俊處以違法所得等額的懲罰性賠償。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鮮明態度,教育警示食品生產與銷售人員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誠信經營。

基本案情
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宋某林在湖北省赤壁市某農貿市場經營鹵味店。2024年3月,宋某林為使肉類熟食賣相更好,在明知不能在肉制品中添加“日落黃”的情況下,仍違規在加工雞腿等肉類時添加“日落黃”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萬余元,獲利1萬元。同年8月9日,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宋某林加工的雞腿隨機抽取樣品送檢,檢測出雞腿內含有日落黃成分。
裁判結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宋某林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鹵制品,足以造成人員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被告人宋某林自首、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林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舌尖無小事,安全大于天。鹵味類食品是百姓餐桌上的“常客”,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林為使鹵味肉類熟食賣相更好,罔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違規添加“日落黃”。
“日落黃”主要用于食品和藥物的著色,是我國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超范圍使用構成明確的健康威脅。依據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日落黃”有明確限定的使用范圍,不包括鹵雞腿等熟肉制品。科學研究表明,過量攝入可能引發過敏、腹瀉,兒童可能導致注意力不集中、多動癥等風險。人民法院依法懲處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日落黃”等隱蔽性添加劑行為,通過司法裁判向全社會明確傳遞“舌尖安全無小事”的法治強音——食品領域任何突破安全底線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張某生委托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洪(另案處理)生產具有“壯陽”功能的“仙優悅”人參牡蠣壓片糖果30萬粒,并以32元/盒(每盒8粒)的價格計算貨款。張某生明知該產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以64元至75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張某(另案處理)等人,張某等人又通過逐級代理銷往全國各地,累計銷售3萬余盒,銷售金額約196萬元。經檢測,銷售的壓片糖果中均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份。
裁判結果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一審、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張某生生產、銷售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那非類藥物是嚴格的處方藥,用于治療特定疾病。O-丙基伐地那非系那非物質的衍生物,已在2022年8月11日被國家機關認定并公布為對人體有毒、有害物質,系刑法意義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標準,查驗原料、檢驗成品、全程控制風險,對食品安全、對公眾健康負責,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在生產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被告人張某生大量生產含有那非類藥物成分的“壓片糖果”,并通過分級代理的形式銷往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堅決從嚴懲處,依法予以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