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載反成被告 法院:免費車不“免責”
編者按
好心讓熟人免費搭自己的便車出行,沒想到在行駛的過程中突發車禍,造成車上兩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這是湖北十堰王某的遭遇。讓王某更加懊惱的是,不僅自己的車輛受損,還被搭便車的乘客索賠醫療賠償十幾萬元。為什么自己的一番好意,竟然是這樣的結果呢?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這起糾紛源于發生在福銀高速湖北段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

湖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警一支隊民警 賀超:我們接到報警,在福銀高速1033公里處發生一起單方交通事故。一輛小轎車行駛過程中撞上路邊護欄,導致車上兩名乘客受傷。
據民警介紹,當天司機王某駕駛小型轎車從湖北十堰前往武漢,他的兩名同事因為要到武漢辦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順風車。

根據現場勘查,在行駛過程中,司機王某因向右打方向過急,導致車輛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王某和兩名乘客都受了傷。由于王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過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湖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警一支隊民警 賀超:經我們對事故現場的勘查和對受傷乘客及司機的了解。我們認定駕駛人在這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兩名受傷乘客無責任。

民警介紹,當時車上的兩位乘客都受了傷。其中一名受傷乘客張某傷情較為嚴重,后被定為十級傷殘。后來,張某多次要求司機王某賠償他醫療及其他費用共計十萬余元,但王某并不認同。于是,張某把王某訴至了法院。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磊:2024年8月我們接到原告張某的民事訴狀,據我們了解張某受傷住院治療期間,一直向王某主張醫療費賠償,王某一直拒絕賠償。因此張某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另外一名乘客因受傷較輕沒有到法院起訴。
審理過程中,針對司機王某是否應承擔受傷乘客醫療費用,原被告雙方發表了辯論意見。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磊:原告張某堅持認為,經交管部門認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的全部責任。因此張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應由被告王某承擔。
而針對原告提出的訴求,被告王某并不認同。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磊: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始終認為自己出于好心,免費讓張某搭乘便車。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并且張某在搭乘過程中雖坐于后排,但沒有按照交通法規系好安全帶,也是造成自身受傷的一個根本原因。被告王某認為,自己不應當對張某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司機王某允許張某等人無償搭乘順路車,雙方已構成“好意同乘”關系。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磊:“好意同乘”也稱搭順風車、乘便車。是指搭乘者經非營運車輛的所有人和駕駛人同意后,無償乘坐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認為,“好意同乘”本是一種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誼行為,但由于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故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應當盡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因不當駕駛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磊:本案中司機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但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故司機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鑒于司機系無償免費搭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因此法院酌定,司機王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最終原被告雙方均接受該判決。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雖是助人為樂的美德體現,值得提倡和鼓勵,但在此過程中也應該將安全意識放在首位。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法官 駱紅梅:好意同乘行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越來越普遍。在此提醒我們的司乘人員,應當增強自己的安全意識。作為駕駛員應當謹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作為同乘人員,應當規范自己的行為,不要影響駕駛員的安全駕駛。一旦不幸發生了安全事故,雙方應當互相理解,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案件并不少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也聚焦一些比較復雜的案件情形,確定應該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來看其中的一起搭乘順風車受傷的案件。
案發時,家住山東曲阜的顏某下班后準備回家,恰好和他住同一個鄉鎮的同事劉某也打算回家。顏某便順路搭上了劉某回家的摩托車。

被告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因為顏某沒有交通工具,下班回家不方便,他們順路,所以顏某讓劉某捎他一塊回家,劉某也同意了。

當天下午6點左右,劉某駕駛的摩托車行駛至一個十字路口時,與對側顧某駕駛的一輛小型汽車相撞,造成兩車輕微受損。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助理 顏輝:事故發生之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和顧某都沒有做到安全文明駕駛,在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做到減速慢行,他們兩方對事故的發生都有過錯,所以認定雙方都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盡管相撞后兩車損失都不嚴重,但摩托車側翻卻導致了車上同乘人員顏某的受傷。

原告顏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碰撞過后,摩托車側翻壓到了顏某的右腳,顏某當時活動受限,無法行走。
事故發生后,后顏某被人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于是,顏某提出希望同事劉某替他承擔治療費用。

被告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感覺自己是免費搭乘了顏某,是提供幫助,所以他沒有義務賠償,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是我想造成的,也沒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完全是一個意外,我對你沒有賠償的義務,所以劉某不愿意墊付醫療費用。
雙方協商不成,隨后顏某就將同事劉某、汽車車主顧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顧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22萬余元。
劉某本是好意搭乘同事,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也并不是自己所能預料到的,他想不通為什么要他來承擔相應責任。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劉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展開辯論。
被告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劉某覺得是好心好意,樂于助人,給別人提供幫助,而且為了送他,還要繞一段路。在運送的過程當中,沒有一分錢的報酬,還要倒貼錢去賠償,所以特別不能理解。

那么,劉某到底是否需要賠償,如果賠償又該賠償多少呢?法官介紹,這要看劉某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好意同乘”標準?!昂靡馔恕笔侵附涶{駛人善意允許,搭乘人無償搭乘順風車、便車等非營運車輛的行為。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宮同科:有償與無償主要看達成的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非以營利目的是符合“好意同乘”法的規定,在本案中原告顏某搭車沒有給被告劉某錢,被告劉某不以營利為目的。
法官介紹,“好意同乘”具有非法律約束性,雙方不是白紙黑字寫好或者蓋章留檔具有法律效應的約定,多數情況是類似朋友之間相約搭順風車之類的口頭約定。并且“好意同乘”要具有雙方合意性,也就是雙方事前約定好、自發商議后的行為,不存在強迫性。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法官 蘇瑁:“好意同乘”在性質上屬于情誼行為,又稱好意施惠,是為增進與他人間情誼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為,具有更多的社交屬性和道德屬性。
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允許顏某無償搭乘車輛的行為屬于“好意同乘”,但是劉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對于同乘者顏某負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該種注意義務并不因有償和無償加以區別。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宮同科:無論乘車人是否付給駕駛人一定的費用,駕駛人都應該在駕駛過程中盡到謹慎安全義務,保證乘車人的安全。本案中被告劉某駕駛車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駕駛過程中沒有做到安全謹慎義務,所以與顧某車輛發生了碰撞,致嚴某受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宮同科:故意和重大過失是指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或飆車等明顯的違法行為。本案中被告劉某在駕駛過程中不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明顯的法律行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定,所以減輕他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審理認定,顏某損失共計15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顏某14萬余元;其余部分,由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的50%賠償9467元,劉某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的50%賠償,但由于劉某無償搭載顏某乘車,屬于“好意同乘”行為,應當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劉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顏某56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