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走路”是個問題!老人在菜市場摔倒致十級傷殘,責任怎么負?

編者按
菜場摔倒誰來賠?
近日,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提供了解決方案,供您參考。
不管怎么說,誰賠或賠多賠少都是后話,關鍵是“好好走路”一一看清楚,走穩當,防滑避坑。
人生大體如此!


清晨的菜場,人來人往,翠綠的青菜、香甜的瓜果堆成小山,濕漉漉的地面上水光粼粼。60歲的杜阿姨買菜經過一家水果攤轉角,腳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杜阿姨隨即被送醫救治,醫院診斷為肱骨大結節骨折、肩關節脫位,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出院后,杜阿姨認為,作為案涉場地的管理者、經營者,市場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場中心)、水果攤經營者汪某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因與市場中心多次協商賠償無果,杜阿姨遂向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場中心辯稱,其與攤主汪某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汪某承擔其攤位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故相關事故責任及損失應由汪某承擔;其在市場內部張貼了管理規范與警示標語、設置了足夠數量的垃圾桶與志愿服務站,并定期開展消毒打掃,主觀上并無過錯;且事發后現場工作人員處置得當,及時施救并撥打急救電話,故市場中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水果攤經營者汪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鄂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市場中心作為案涉菜市場經營管理者,對市場公共區域的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市場中心應當根據市場環境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盡到監督或提醒義務。

案發時,菜市場過道路面雜亂、濕滑,地面散落的菜葉等垃圾未及時清掃,汪某攤位前也堆放著若干塑料筐和泡沫筐等物品。這表明,市場中心在清潔管理上存在明顯瑕疵。
對于市場中心關于《租賃合同》約定“事故責任由汪某承擔”的抗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合同約束的僅為合同相對方,市場中心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不因與汪某的內部約定而免除。
汪某作為案涉攤位的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及周邊區域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案發時,其攤位前堆放的物品未及時清理,未盡到相關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菜市場人員流動性大、地面易殘留雜物水漬,通行環境較為復雜,消費者在行走時應對自身安全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杜阿姨未能充分觀察路面情況導致摔倒,自身存在過失。
綜上,法院認定,杜阿姨對其損失自行承擔40%的責任,判決市場中心承擔40%的賠償責任,汪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二者共計賠償杜阿姨5.9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市場管理者、攤位經營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必須采取及時清理垃圾水漬、鋪設防滑設施、設置警示標志等有效措施,確保環境安全,以杜絕安全隱患。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杜阿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在途經地面濕滑的區域時,應謹慎慢行,或主動避讓濕滑路面及雜物,防止摔倒受傷。
安全無小事,防范是第一。營造安全放心的購物環境,需管理者盡責、經營方盡心、消費者留心。三方共同努力,方能將逛市場買菜的尋常之事,變為安穩踏實的安全日常。
